甫一上班,便接到省厅安排的任务,针对建质技函【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管司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函》、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附件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说明)及附件3(《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条文修订对比),“研提意见”。
研读再三,觉得有话要说。
一为上级行业层对现状的清醒认识而激动,二为自己对行业复兴机会的来临而期盼…...
为什么要修订呢?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修订说明》对此说得非常清楚。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2002年12月4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的部分内容已与当前的工程建设现状不相适应,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如下突出问题:
一是调整范围过大,需重新界定。
二是勘察项目质量责任体系不完善。特别是2009年勘察行业实施注册制后尤为突出。
三是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责任不明确。
四是行业顽疾未得到有效遏制。如“低价竞争”、“外业钻探缺失监管手段”、“原始资料造假”等。
五是缺乏促进勘察技术进步的有力手段。
针对上述问题,在修订中拟完善以下内容:
一、重新构建工程勘察质量责任体系。建立“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质量责任体系。
二、强化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即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首要责任者,强化其质量管理职责,建立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验收制度。
三、强化勘察外业钻探质量监管。强调勘察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四、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制度。要求土工试验员、描述员、司钻员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培训证。
五、建立工程勘察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变化?
首先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定”职责,将其监管范围由“建设工程”调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次是结合115号令执行过程中的五个突出问题和修订拟完善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增补、删节、调整。修订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共五章,42条。
内容梗概如下:
“第一章 总则”6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责任主体(第三条)和和监管体制(第四条),界定了适用范围(第二条),新增了2条,其中第五条强调勘察行业社会团体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的内容,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勘察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18条。其中,与建设单位有关的4条,分别是关于“工期、费用、质量责任”(第七条)、前期工作条件(第八条)、质量管理(第九条)和改建、扩建质量责任(第二十一条)。其它均为勘察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涉及到“勘察文件”(第十条)、“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拒绝不合理要求”(第十二条)、“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原始记录”(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第十五条)、“委托质量责任”(第十六条)、“职业培训”(第十七条)、“勘察服务”(第十八条)、“质量安全事故要求”(第十九条),“档案保存”(条二十条)以及勘察单位人员(第二十二条)、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和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第二十四条)。
在第二章中,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为新增条款。
“第三章 监督管理”6条。分别为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设备管理)、第二十八条(施工图审查)、第二十九条(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第三十条(投诉检举)。
其中,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为新增条款,强化建立信用体系和对“严重危及工程勘察质量安全的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第四章 罚责”10条。涉及建设单位法律责任2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其中第三十一条包括5款罚款内容。勘察单位的法律责任3条(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其中第三十五条包括13款罚款内容。其他分别为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包括2款罚款内容),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包括15款罚款内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四十条)。
其中,第三十二条为新增条款,强调对建设单位的“压缩工期、费用、降低质量标准等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2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为新增条款,考虑了各地区差异化问题的可能,允许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法,编制本地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
应当承认,修订说明对勘察行业现状的认识是客观。修订后的《办法》目的也十分明确。个人认为,尽管“附则”允许地方主管部门根据地区差异编制实施细则,但一些条款还是值得推敲与商榷。具体建议如下:
第九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并对工程勘察报告质量进行验收签字。…..”。建议改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程勘察过程、质量、安全的控制和管理,组织相关专家对工程勘察报告质量进行评审、验收,并在验收合格的勘察报告上签字……”。
理由:(1)勘察质量的好坏,在于过程控制。目前许多省市采取了相应的办法、出台了相关规定,为勘察过程控制提供了基础。也为本条后文“建设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勘察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相呼应。(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并不一定具备对勘察质量验收的能力,故宜进行业内专家根据合同约定、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建设单位内的验收,事实上这一办法在政府项目、地产项目中已实施多年,效果不俗。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确保有效运行……”建议改为:“……建立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确保有效运行”。
理由:“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为勘察设计单位的标准配制,环境问题也是国家大计,故宜强调。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保证勘探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应在现场整理和核对,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勘察单位应采用影像、文字等方式对钻探等勘探活动及原位测试各取土进行全过程记录……”。
建议改为:“勘察单位应当保证勘探、取样、测试、试验等记录的真实和准确,并应及时整理和核对,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应采用影像、文字等方式对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进行记录。……”
理由:(1)工程勘察包括勘探、测试、取样、(室内、室外)试验、报告编写等内容;(2)勘察单位自行记录与业主监管是两种性质,其效果不可同语;(3)全过程记录难以实施,不现实。
第十七条 “……土工试验员、描述员、司钻员等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建议斟酌缓行.
理由:(1)“土工试验员、描述员、司钻员”系人社部发【2017】68号文,目前真正推行的很少;(2)“土工试验员、描述员、司钻员”似未纳入勘察单位资质要求;(3)由谁培训、发证,继续教育如何实施等问题关联甚广,需要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说明勘察意图,解释工程勘察文件。 勘察单位应当参与施工验槽,依据验槽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勘察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提供勘察后期现场技术服务,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
建议修改:“勘察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勘察成果交底,说明勘察意图,解释工程勘察文件,并结合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理由:(1)根据岩土工程体制,勘察需服务于工程建设全过程,故仅向施工说明解释欠全面,应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责任主体;(2)地质风险在工程建设施工中的影响甚大,住建部37号第六条特别予以强调,建议本办法修订时纳入,强化地质风险的重要性。
第二十三条 “……授权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建议改为:
“……授权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理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已实施近十年,注册土木工程师是勘察行业唯一的执业资格,不如直接明确,免生歧义。
写到这里,难免有些许感慨。
我不敢说自己的建议与考虑合理。但对目前的现状仍有些迷茫,譬如注册师的责任与待遇、行业的进步与发展,诚信与职业伦理的缺失等等。
记得10年前,自己曾参与制定《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见证管理暂行办法》,它是国内第一个针对勘察外业现状而出台的管理办法。其后,重庆、浙江、江西,辽宁等省市相应出台类似政策,对保证勘察外业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后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多次为该办法是否修订与完善组织研讨会。遗憾的是,去年,湘建法【2018】84号通知将其列入“有效期已满自动失效的规范文件”中,宣告了它的历史使命。我不知道,其它省市的相应办法的命运如何?新的《办法》要求勘察单位的“全过程记录”又将走向一条什么样的路?
想起两则有关“秤”的故事。
一个是2015年被评选为第五届全国道德模范的,一对来自武汉的江家姐弟,她俩是“江正兴”秤铺的第五代传人。江家秤是当地商贩和街坊心中的准绳,碰到称重纠纷,江家秤就是标准,被称为“良心秤”。
一个位于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汉阳古镇的陈燕,曾被邀请进中央电视台“留住手艺”专题节目的演播大厅献技表演。
他们都拒绝了他人的利益诱惑,拒绝做“八两秤”,他有句话,很值得思考:“心平秤就平”。
当前诸多行业的诸多现状,不正是缺失一个“平”字吗?
千年难遇龙花会。
万年难遇谢交春。
这句老话说的是农历正月初一打春,叫龙花会,大年三十晚上打春,叫谢交春。今年就遇上了“谢交春”,估计朋友们春节期间没少收到这类祝福。
为何民间认为立春与除夕在同一天是芸芸众生的福祉呢?
这是因为立春是一年中第一个节气,除夕是一年中最后一天,二者在同一天,犹如太极图,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体现了自然循环的规律。
我国勘察行业的发展历程何尝不是如此?
我想,自己应该乐观起来。一是基于高层主管部门对行业现状的清醒认识,一是基于新《办法》的出台与即将推行。在这一元初始,万象更新之际,呼唤行业的春天真正来临!
最后,将拙诗《除夕·迎春》献给岩土同行们——
国泰山河壮,欣欣草木荣。
感时心浩荡,望远意纵横。
举酒酬知己,敲诗颂太平。
春逢除夕至,筑梦共登程。
祝大家,幸福似珠玉晶莹,爱情像珠连壁合,工作势如破竹,学习与投资一如探骊得珠,诸事顺意!
2019年2月13日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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